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2********,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务工,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因感情纠纷酒后窜至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天使文化小区1号楼2单元602室外,联系被害人王某某见面遭拒绝,遂通过楼顶爬梯进入王某某家露台,采取木头撬开防盗网、花盆砸窗户的手段进入王某某家中,且拒不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押临沭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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