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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挪用公款罪(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1********,汉族,大学文化,原成武县**管理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街道**坊**村。

本案由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11月3日立案侦查,2019年3月27日移交成武县监察委员会。成武县监察委员会于同年4月12日决定对邵某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立案调查,2019年8月6日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决定对被告人邵某某取保候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底,被告人邵某某的妻外甥康某某(已判决)为注册成武县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找到时任成武县**管理办公室主任的邵某某,要求借用诸城**有限公司存放于成武县**管理办公室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用于验资使用。2008年1月10日,邵某某表示同意并在康某某出具的700万元借条上签字后,又安排时任成武县**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王某某(已判刑)进行了签字,并安排会计刘某某(已判刑)办理了转款事宜。后邵某某先后找到**有限公司经理、副经理徐某某、朱某某在借条上签字。该款被康某某用于成武县亿源房地产开发公司验资使用,康某某于2008年1月25日至28日将700万元借款归还成武县**管理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到成武县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成武县县委政府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爱军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行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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