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院**号楼**单元**号,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9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后经核实,该摩托车号牌为豫H*****)沿焦作市山阳区东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邵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7.3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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