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绥化市**区**乡**村人,群众,司机,现住绥化市**区**乡**村**组**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40分,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浙J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霸州市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环线61公里500米处时,与同在该路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袁某某骑驶并载乘车人白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白某某、袁某某受伤,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邵某某投案自首。2020年5月3日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谅解邵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增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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