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老,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243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村**自然村**号。2015年4月2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1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243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会**栋**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村**自然村**号)。2018年4月2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红谷滩分局行政警告;2017年10月1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金,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241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民房**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村**自然村**号)。2017年10月1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邱某金、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九龙湖新城施工建设需要,对九龙湖地区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其中包括被告人邱某某、邱某金、邱某某、邱某老家中共12人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土地丈量完毕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九龙湖管理处(以下简称九龙湖管理处)按照57301元/亩将土地补偿款下拨斗门村委会,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农用土地按照19500元/亩向村民下发土地补偿款,剩余补偿款留存于村委会用于村民公益事业及集体产业发展。
经丈量,邱某某及其家人承包土地面积为15.75亩,实际土地面积23.672亩,湖体工程由南昌市国土局测绘公司测量土地面积为11.121亩,应补偿土地面积共计34.793亩。2012年至2014年,补偿款下发至邱某某、邱某金、邱某某、邱某老及邱啓国等人银行账户,但邱某某、邱某金、邱某某、邱某老等人拒不领取补偿款,并向九龙湖管理处提出按照57301元/亩的标准补偿土地,或按照19500元/亩补偿其及家人共计196亩土地等要求。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红谷滩分局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001号邱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对邱某某信访事由作出答复。2015年5月14日、2016年10月17日,九龙湖管理处两次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邱某某信访事项予以答复。但邱某某、邱某金、邱某某、邱某老仍多次至北京敏感地区非访,在非访过程中多次打伤劝返工作人员以及当地信访工作人员,并向劝返工作人员强行索要财物,煽动其他访民聚众闹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以来,邱某某组织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及亲属邱某鹏、邱某根、况某妹、邱某英、邱某桂、李某英等人赴北京天安门地区和中南海周边等敏感重点部位反复非访并恶意登记,并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书面训诫,共计141人次。其中邱某某被训诫46次,邱某老被训诫28次,邱某某被训诫12次,邱某金被训诫22次,其它家属邱某鹏、邱某根、况某妹、邱某英、邱某桂、李某英等人被书面训诫33人次。
2、2015年4月 27日,到北京非访的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邱某某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打伤江西省驻京办叶某金、王某根、张某赞三名民警,并砸坏汽车京E30604车窗玻璃。
3、2016年10月30日,到北京非访的被告人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在从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劝返回南昌过程当中,与协助工作的司乘人员发生冲突,将吴某东、程某龙、单某松三名司乘人员打伤。
4、2017年8月7日,到北京非访的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在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违反规定擅自使用手机拍照,且不听劝阻,与服务中心保安发生冲突,并打伤保安人员高某华、杨某强。经鉴定,高世华构成轻微伤。
5、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非访并被控制在北戴河治安管理服务中心。次日凌晨,邱某某等四人被江西省驻京公安工作队劝返带离北戴河治安管理服务中心过程中,打伤执行公务的民警戴水贤、王宇、李云龙三人。经鉴定,戴某贤、王某宇、李某龙构成轻微伤。
6、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在北京非访时,向接访劝返干部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费用,九龙湖管理处迫于四人继续非访的压力给付2000元。
7、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在北京非访时,向接访劝返干部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费用,九龙湖管理处迫于两人继续非访的压力给付2000元。
8、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在北京非访时,向接访劝返干部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费用,九龙湖管理处迫于四人继续非访的压力给付2000元。
9、2016年10月30日,在北京非访的被告人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劝返回南昌过程当中,与协助工作的司乘人员发生冲突,邱某某向九龙湖管理处索要人民币120000元赔偿费,并扬言要在北京闹事,九龙湖管理处迫于维稳压力给付120000元赔偿费。
10、2017年3月4日,到北京非访的邱某某、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在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向接访劝返干部强行索要本次上访费用及上月26日邱某某在南昌市火车站被劝返下火车时摔倒的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九龙湖管理处迫于四人继续非访的压力给付13700元。
11、2016年2月2日,中央领导到南昌市调研期间,邱某某在一访民微信群(江西反腐倡廉群)中发布中央领导行程,并在八一桥头警卫现场扬言煽动其他访民拦堵领导车队喊冤。
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因上述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4月29日,邱某某、邱某老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十日,邱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警告;2015年5月9日,邱某某、邱某老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3日,邱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19日,邱某某、邱某老、邱某某、邱某金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9月27日,邱某某、邱某老、邱某金、邱某某被公安民警依法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训诫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海、赵某勇等的证言;
3.被害人红谷滩九龙湖管理处工作人员熊某纬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老、邱某金、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共计1397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老、邱某金、邱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共计1397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附:
1. 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被告人邱某老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金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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