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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寨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号**单元**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8日被阳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伙同其丈夫李剑平(在逃)通过其外甥孙跃德向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轨道交通十八线项目部销售假冒汾酒(注册商标)酒十余次,销售汾酒10年130箱,汾酒20年57箱,汾30年22箱,销售价款总计人民币262008元。

2、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伙同其丈夫李剑平(在逃)通过其外甥孙跃德,向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项目部**负责人杨石销售假冒汾酒(注册商标)酒六次,销售汾酒30年4箱,销售汾酒20年9箱,销售汾酒10年9箱,销售价款总计人民币39444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伙同其丈夫李剑平(在逃)通过其外甥孙跃德,**局**部**负责人涂战平、温广新销售假酒一次,销售青花汾酒20年4箱,金奖汾酒20年2箱,汾酒10年4箱,销售价款总计人民币14700元。

4、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丈夫李剑平(在逃)通过中铁物流给广州项目部陈宝云邮寄假冒汾酒(注册商标)青花汾酒20年10箱、老白汾酒10年10箱时被阳曲县公安机关查获,销售价款总计人民币25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荣中林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侯审;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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