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14时37分许,在Y11线8公里800米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东坡村路段,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桂K****2号小型轿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桂R****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桂K****2号小型轿车驶出道路外撞到通信光纤立杆,造成两车损坏及通信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邱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90mg/100ml。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