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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村**号,住滕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12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北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滕州市级索镇前王晁村路段向西掉头时,与沿北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徐某某驾驶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该大型普通客车又同贾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鲁******号小型轿车及行人杜某某、甘某某、孔某某和部分物品相撞,致杜宗巧当场死亡,孔某某、甘某某受伤,杨某某等人的部分物品损坏。经法医学鉴定,杜某某系因碰摔碾压致颅脑开放性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一方同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徐某某、宋某某、贾某某证言,被害人孔某某、甘某某、杨某某陈述,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红

徐 可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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