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汝州市煤山办事处**庄**组,现住汝州市**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甲与被害人贾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8日左右,贾某某提出分手,后邢某甲要求复合,贾某某不同意。2019年10月29日,邢某甲在汝州市**街**段租住**公寓**楼**房间。
2019年11月8日凌晨4时许,贾某某在汝州市乐巢酒吧下班后,按照和邢某甲约定的时间,与其男同事赵某某、王某某一起到邢某甲租住的601房间取自己衣物及一串钥匙,邢某甲再次问贾某某能否复合,贾某某不同意,邢某甲误以为赵某某是贾某某新谈的男朋友,遂谎称钥匙找不到将贾某某关在房间内,赵某某推门时,邢某甲将门反锁并在房间内拿起一把新购买的水果刀,威胁贾某某通知赵某某等人离开,贾某某遂让赵某某等人离开并报警,王某某电话报警。邢某甲持刀将贾某某推倒在床上,不顾贾某某求饶、用手阻挡,用刀连续朝贾某某头、面、颈等部位扎、砍,用木凳朝贾某某头部砸,致贾某某创口33处、抢救期间多次病危。赵某某等人跺开门,邢某甲持刀追赶赵某某等人,赵某某等人逃跑后,邢某甲不顾严重受伤流血晕倒的贾某某,自行逃离现场。
经伤情鉴定,贾某某创口长度累计119.3cm,颈外静脉断裂,颈内静脉分支断裂,失血性休克已达中度,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经伤残鉴定,贾某某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3cm,其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一侧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部分面瘫,其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手功能部分丧失,其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邢某甲向汝州市公安局煤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邢某甲父母赔偿贾某某部分损失合计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杭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邢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延斌
2020年6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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