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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住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用脚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康社区孟江生活超市后门踹开,将该超市仓库内利群烟18条,黄金叶(硬红旗渠烟)22条,黄金叶帝豪烟2条,南京(炫赫门烟)2条,云烟软盒烟1条、牡丹软盒烟1条、长白山软红盒烟1条、黄山硬盒烟1条、黄果树烟1条、黄鹤楼3条,红旗渠(硬银)3条等共计55条香烟及柜台内80元现金盗走,市场总价值为6840元。被盗香烟及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照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搜查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邢某某陈述;

3、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卫国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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