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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强奸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无棣县**镇**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邱**通过微信群加为好友,二人在微信上频繁聊天,之后被告人邢某某还到邱**家与其见面。后来,被害人邱**担心被其丈夫发现影响家庭,提出删除好友、断掉联系,被告人邢某某拒不同意,以强迫微信聊天、在被害人邱**家门口放砖头块、打电话等方式骚扰邱**,并提出发生一次性关系才能不再联系。在被告人邢某某的骚扰以及以公开邱**的裸胸视频、将事情告知其家人等的威胁下,被害人邱**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惧,致使其不敢反抗,被迫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2018年1月18日左右、2019年2月22日左右两次在其家中与被害人邱**发生性关系时,因其阴茎未勃起,未遂;2019年3月19日上午,在其家中,再次将邱**强奸。强奸后,被告人邢某某偷拍了邱**裸体视频,被害人邱**下跪,求被告人邢某某放过她。被害人邱**回家后与其丈夫一起到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邱**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范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邱**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滨洲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邢某某手机一部,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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