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2********,汉族,高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乡**号,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广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历山路口西30米处时,遇被害人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同向行驶,三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邢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9±8.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邢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邢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技术照片,和解协议书等;2.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19]6150号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6.视听资料:查获邢某某及采血过程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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