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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组因使用明火焚烧秸秆,于2016年11月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村**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使用铁锤、撬棍将本市达家沟镇**村**社高速公路施工路段用来铺垫公路缝隙的两块钢板盗至桥下,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铲车将其转移至远处,后二被告人返回盗窃第三块钢板时,被施工现场的看管人员发现,二被告人遂逃跑。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块同规格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3729元。其中盗窃既遂的两块钢板价值人民币2486元。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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