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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诈骗罪起诉书(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60********,穿青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县**镇**村**组,2019年9月27日,因诈骗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昊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在“货清清APP”发布求购羽绒服信息,被告人邓某某加周某某为好友后,以交付定金为由让周某某给其转账5950元,后不再回微信。

2.2018年9月25日,邓某某冒充商家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服装的信息,福建晋江市的买家柯某某加上邓某某微信后,邓某某给买家先发服装样品先取得对方信任,然后以付定金为由诈骗柯某某6300元。

3.2019年4月8日,邓某某冒充商家在微信群内发布处理鞋帽的信息,浙江慈溪市的买家胡某某加上邓某某后,邓某某以付定金为由诈骗胡某某1200元。

4.2019年9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在“货清清APP”上加了一个买卖服装的微信群,杨某某在该群发布需要牛仔裤的信息,邓某某冒充商家称有牛子裤,然后以付定金为由诈骗杨某某1700元。

5.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的被害人张某某在“货清清APP”平台发布想买点衣服的信息,张某某加上邓某某微信后后,邓某某以付定金为由诈骗张某某1450元。

6、2018年11月5日,陕西西安市的被害人邱某某经朋友微信推荐加上邓某某微信,邓某某冒充商家以付定金为由诈骗邱某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81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丽、雷云飞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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