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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某某院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街道**社区居委会****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怀某某**局背后居民区,窃走被害人邓某某自养在家前临时搭建的鸡舍内的8只活鸡。

2.2020年4年30日,被告人邓广来窜到怀某某**街道**居委会**园附近,窃走被害人陈某某自养在菜园内的2只活鸡。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怀某某**街道**路**公园前的**大排档,窃走被害人罗某某养在鸡笼内的5只活鸡。

4.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怀某某**街道**路*巷附近,窃走被害人黄某某自养在家门前侧巷内的4只活鸡,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并报警,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已将4只活鸡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经怀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19只活鸡价值为人民币1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美娇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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