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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教育**分校舞蹈老师,住南昌市东湖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朋友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杉杉奥特莱斯广场购物,19时许,邓某某来到miss sixty女装店,将店内一条黑色皮带盗走;20时许,邓某某又来到卓雅服装店,将店内一件蓝花色卓雅牌上衣和一件黑色巨式国际上衣盗走。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254元。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东湖区沿江北大道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追缴上述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2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 宁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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