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2011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为解决之前帮被害人李某某维修手机后产生的新问题,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亚洲材料**区**排**号找到李某某并拿到李某某的手机进行操作。期间,邓某某趁李某某不注意之机,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将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50000元盗走。
2020年1月13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顺德区龙江镇亚洲材料**区**排**号**店内抓获邓某某。
归案后,邓某某向李某某退还了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4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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