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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路**出租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刘某某、袁某某等人在英德市区进行卖淫,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卖淫女袁某某前往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如壹宾馆与肖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肖某某的嫖资人民币200元。事后,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邓某某介绍费人民币80元。

2、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前往英德市英城浈阳路君悦宾馆与莫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莫某某的嫖资人民币200元。事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邓某某介绍费人民币80元。

 3、2020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卖淫女袁某某前往英德市英城浈阳路君悦大酒店与黄某某进行性交易,卖淫女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邹建信的嫖资人民币600元。事后,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邓某某介绍费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vivo牌手机等;

2.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袁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英德市区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11月26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情况说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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