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下板城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HBT***长安牌轿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头沟收费站,预入站口上高速时被双峰寺高速交警查获。后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邓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