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HBT***长安牌轿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头沟收费站,预入站口上高速时被双峰寺高速交警查获。后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邓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长缨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