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镇***行政村二组,农民。200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3时37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载王王某某沿榆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榆长公路3km+820m处,车辆驶出路面,将路南仵某某家树木,习某某家树木及房屋撞断毁损,致使邓某某受伤,造成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事故。
2020年6月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25mg/100ml。
2020年6月22日,经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邓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王某某、仵小平、习海宁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王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级照片;
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朝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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