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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镇***行政村二组,农民。200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3时37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载王王某某沿榆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榆长公路3km+820m处,车辆驶出路面,将路南仵某某家树木,习某某家树木及房屋撞断毁损,致使邓某某受伤,造成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事故。

2020年6月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25mg/100ml。

2020年6月22日,经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邓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王某某、仵小平、习海宁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王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级照片;

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朝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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