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6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号,系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陕E****0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8国道1155公里时,被交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2mg/100ml。后经渭南市**医院**司法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邓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且到案后自愿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李强
2020年5月7日
附:
1.案卷2册;
2.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