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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3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4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沿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大道由龙山材料城旧牌坊往苏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山材料城华丽布行对开路段时,与江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某报警,邓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上述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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