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临汾市**物流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晋L****3号“解放”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29省道土门南柳洗煤厂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被害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的无证无牌“时风”三轮车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三轮车乘坐人裴某某、张某乙受伤。经认定:邓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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