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0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沪瑞线由楚雄方向驶往禄丰方向,16时许,以55K/h行至沪瑞线K2884+920m弯道路段时,因下雨,采取制动措施中所驾车侧滑甩尾,车身越过中心单实线到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由郭某某驾驶的**号小型面包车(载其妻子刘某某、女儿郭某某、岳母刘某某)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刘某某当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邓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垫付丧葬费52100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尸体检验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书证:户口证明、身份证、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出院证、诊断证明、呼气酒精检测、 弯道半径计算、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收条;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邓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98707****;
2.案卷材料三册;
3.被害人及近亲属已提取附带民事诉讼;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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