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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91********,汉族,高中肄业,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小镇**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2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南靖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毕业,西安****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区**号**室,现住西安市**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14日临时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林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已被判处刑罚),称其朋友的网络赌博的钱需要“洗”一下,让周某某帮忙。周某某为了获利,按照林某某的安排加了一个叫“黑哥”的微信。

被告人周某某从邓某某处购买了户名为陈某某和李某的两张银行卡用于“洗钱”,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周某某购卡用于“洗钱”仍然将卡非法出售。2018年11月13日上午,有人冒充鹤壁**4S店总经理,取得该店会计卢某某的信任,让卢某某往一户名为黄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骗取公司钱款156000元人民币。当天,“黑哥”将该款转至周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陈某某的银行帐户。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使用其从被告人邓某某处购买的银行卡和其母亲柯某某的银行卡为他人诈骗的156000元款项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在周某某划转的过程中,其购买的银行卡、柯某某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案发后,该款已返还被害人。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蕾

侯华蕾

201972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路**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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