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间,被告人邓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屯榕树下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某为该赌场提供桌子、凳子和照明灯等物品,每晚分得300元的好处费。12月3日凌晨0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和赌资人民币52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769****;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769****;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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