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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李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7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6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艺场*********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邓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 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出资注册成立了“广东玄泽商贸有限公司”,为了在公司经营中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李某、邓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夏某(已判刑)、雷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等人采取以网上可以抽到手机等高额奖品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缴纳海关税,手机版本费和内存费等各种的费用,骗取被害人钱财。

1、2017年3月份至2017年5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邓雪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广东玄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汪秀合9000余元钱,微信交易明细5800元钱。

2、2017年5月份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邓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广东玄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李某乙11250元钱,微信交易明细1700元钱。其中5月4日至5月15日邓某参与诈骗630元钱。

3、2017年5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广东玄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黄某某67850元钱,微信交易明细42850元钱。 

4、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邓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广东玄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陈星4850元钱,微信交易记录为2550元钱。

5、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广东玄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陶某某3000元钱,微信交易记录为2200元钱。

6、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邓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广东玄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李某某3300元钱。

7、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邓雪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广东玄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张某某600元钱。

8、2017年5月29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广东玄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周某某7800元钱,微信交易记录为4740元钱。

综上,被告人李雄犯罪数额为55090元钱,被告人邓雪犯罪数额为1508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邓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李某甲、王某甲、王乙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汪某某、曹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李某诈骗数额巨大,邓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梅

检察官助理:张  腾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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