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南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薛某某和杜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死亡,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常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山东聊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逯某某等人在常某某的组织、领导、管理下,积极主动的通过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在网络上推销“金融一体机”,同时配合常某某招募、培训销售人员。
随着玩卡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6月份,常某某任命逯某某担任销售六组经理。被告人逯某某积极发展一体机销售渠道,从2016年8月为河南省鹤壁市**县的齐某某(已判决)提供一体机。在逯某某的管理、指导下,各销售员利用微信加群、换群,并在群里发送办卡、贷款广告的方式,吸引想办理大额信用卡及银行征信不良的客户咨询一体机功能。按照培训内容及“销售话术”,各销售员在明知“金融一体机”不具备所描述的“一体机与多家银行达成协议,具有银行内部通道、实现高额度下卡,无视黑白户、屏蔽不良记录成功下卡”等功能的情况下向客户推销一体机。同时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发各种虚假的“通过一体机下卡成功视频”,进一步诱导客户信任一体机功能,积极主动销售“金融一体机”,以达到获取高额提成目的。
被告人逯某某作为销售经理期间,按照下属各销售员所卖一体机的5%提成。在销售一体机期间,被告人逯某某的涉案金额共计3285098.10元。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4月份加入山东聊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雷某某(已判刑)的组织、领导、管理下,在明知其销售的“金融一体机”不具备“销售话术”所描述的“黑户白户都能够办理信用卡”、“公司技术团队开发的滤网通道会自动过滤掉你的不良记录”、“黑户洗白提额办卡贷款,下卡率95%以上”等功能的情况下,为牟取高额提成,积极主动的通过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在网络上推销“金融一体机”,并按照销售金额提成20%-25%。被告人薛某某销售金融一体机28台,涉案金额990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逯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逯某某、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递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逯某丽、齐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逯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会计鉴定等司法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逯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薛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逯某某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逯某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具有从犯、认罪认罪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逯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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