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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某某寻衅滋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3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逄某某在家中睡觉后饮酒出门,因未能找到其妻子生气,便借着酒劲从路边捡起石头向过路的汽车投掷,致使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B****6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前大灯、车右侧后三角玻璃,后尾灯等多处损毁,王某某驾驶的辽BL896前车盖受损。经价格鉴定,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B****6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94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逄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车辆及石头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

3.证人付某某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 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无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逄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55671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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