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追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李峰、游严波、吕某某、吉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唐某某、庞某某、邓皓天、刘大远、刘廷伟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本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坤涉嫌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张某坤,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办事处**村**组附**号。2008年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 2013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坤参加到以马李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系该组织成员,并伙同马李峰、游严波等人实施非法拘禁及容留他人吸毒。
一、被告人张某坤非法拘禁的事实。
(一)2017 年5 、6 月,马李峰拿给被害人李某乙2 万元钱,让李某乙通过转让或重新办理的方式,为其办理寄卖行营业执照,李某乙在收钱之后一直未帮马李峰办成。马李峰认为李某乙欺骗了他,遂安排游严波、被告人张某坤等人通过看守、辱骂、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逼迫李某乙还钱。如:2017 年6 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马李峰安排“大光强”、吉某某、李某甲将李某乙挟持至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11楼一办公室,马李峰、吉某某、李某甲、"大光强"、被告人张某坤等人对李某乙进行辱骂、殴打、看守,非法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其中马李峰、“大光强”、李某甲、吉某某对李某乙实施殴打,随后,马李峰等人打电话给李某乙的儿子李某丙,要求李某丙拿钱赎人,并指使“大光强”、张某坤等人挟持李某乙到内江市市中区街心花园李某乙的家中拿钱,因李某丙报警未得逞。“大光强”、“龙龙”又将李某乙带至内江市东兴区**路一个小区** 楼将李某乙轮流看守,直到第二日下午,李某乙趁其他人睡着后逃离。
(二)2017年11月,马李峰开始经营“仁正寄卖行”,并雇请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乙负责管理。2017年12月至2018 年2 月期间,因马李峰怀疑李某乙、黄某某侵吞了寄卖行的钱,安排游严波、被告人张某坤等人,采取看守、盯梢、辱骂、恐吓、殴打的方式非法限制二被害人人身自由,要求二被害人对账,强迫被害人承认侵吞了寄卖行的钱,并要求被害人写下欠条后追债。如:
1 、2017 年12 月的一天,马李峰指使吉某某、唐某某、庞某某、邓浩天、刘大远、吕某某、陈某某、被告人张某坤等人,在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幢**单元**号马李峰经营的日租房内,看守着李某乙和黄某某通宵对账,以此给李某乙和黄某某心理震慑,账算不清楚就不准李某乙和黄某某离开,次日上午又将二人送至“仁正寄卖行”上班,期间派人到店内查看,晚上下班又将二人接到日租房内继续对账,连续四天。
2 、2017 年12 月31日晚上7 时许,马李峰指使游严波、吕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吉某某、邓皓天、庞某某、被告人张某坤等人,在东兴区****广场**单元**号马李峰的日租房内看守着李某乙、黄某某到对账。期间,黄某某、李某乙不承认侵吞了钱,马李峰、吉某某、陈某某等人对黄某某实施殴打,李某乙害怕被打,被迫承认自己侵吞了钱,并按马李峰的要求写下3 万元的欠条,马李峰要求李某乙想办法还钱,并安排邓皓天用李莫乙的手机从其信用卡取现3000 元到储蓄卡上,因当晚在ATM机上没有取到钱,马李峰、李某甲、吕某某、陈某某在日租房内看守着李某乙,次日上午8 时许,李某乙将钱取出交给马李峰后,才得以离开。
3 、2018 年1 月上旬的一天下午5 时许,马李峰安排吉某某、陈某某、被告人张某坤将黄某某夫妇带到了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北京华联5单元马李峰的日租房内,庞某某、刘大远、李某甲、吕某某等人受马李峰的安排也相继赶来。马李峰为了让黄某某承认侵吞了钱,安排庞川疆放录音证据给黄某某的妻子听,黄某某拒不承认,被马李峰、吉某某、刘大远辱骂、殴打,之后,马李峰安排邓皓天、吕某某、李某甲、刘大远继续看守黄某某,因黄某某身体不舒服,在请示马李峰后,李双锋陪同黄某某看病,之后,黄某某又被带回北京华联日租房内,至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
4 、2018 年1 月的一天晚上7 时许,马李峰安排吕某某、李某家、唐某某、陈某某将李某某带至东兴区汉安大道北京华联5单元马李峰经营的日租房,庞某某、游严波、邓皓天、被告人张某坤也相继赶来。马李峰强迫李某乙承认侵吞寄卖行的钱,并要李某乙还钱,李某乙害怕被打被迫承认,庞某某用手机给李某乙录音。晚上11时许,吕某某等人又将李某乙带到内江市市中区**街**楼李某乙的出租屋内,继续看守到李某乙直到次日。
5 、2018 年2月10日下午6 时许,马李峰指使游严波、陈某某、李某甲、唐某某将李某乙强行从其家中带至市中区**路**号**幢**单元**号被告人张某坤家中,庞某某、邓皓天、刘大远、刘廷伟等人也相继赶来。在张某坤家中,马李峰、游严波、陈某某、刘廷伟等人采取殴打、淋冷水的方式,强迫李某乙承认侵吞寄卖行的钱,并逼迫李某乙写了一张九万元的欠条。为了让李某乙还钱,当晚将李某乙看守在张某坤家中,次日又将李某乙带到市中区**街** 楼李某乙的出租屋,马李峰安排游严波、吕某某、刘大远、庞某某、唐某某、邓皓天、李某甲、陈某某等人轮流对李某乙进行看守,期间吕某某、陈某某等人对李某乙实施殴打,逼迫李某乙还钱,直到2018 年2月18日,李某乙逃离。
二、被告人张某坤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8 年2 月10 日晚,被告人张某坤受马李峰指使,伙同游严波、唐某某、吕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市中区**路**号**幢**单元**号其家中对李某乙实施非法拘禁期间,向马李峰、游严波、吕某某、刘大远、唐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刘廷伟等人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容留马李峰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鉴定委托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坤、同案犯马李峰、游严波、吕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唐某某、吉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坤非法拘禁他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坤与马李峰、游严波、吕某某、吉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唐某某、庞某某、邓皓天、刘大远、刘廷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坤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 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坤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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