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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乡**村**组,现住大连市保税区**街道**村。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将迟某某立为网上逃犯,同年8月6日迟某某投案自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7时10分许,证人于某某驾驶辽B****3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大连保税区山关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山关线6公里700米处附近路段超车时,刮撞前方同向车道内左转弯的由被告人迟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未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此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迟某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迟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某某血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医院诊断书、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女儿 15942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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