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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连某某在其住处向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3次;向赵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6次;向郭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50次。2020年5月12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在连某某住处查获18包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3.04克、锡纸等吸贩毒工具。

综上所述,被告人连某某向3人59次出售甲卡西酮成分毒品3.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程某某、赵某某等证言;毒品成分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21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娇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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