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二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住乌某某**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边某某雇佣装载机,将乌某某**镇**村**社自家旧房北侧的土地开垦,并种植农作物至2020年,原地表植被全部被毁坏。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鉴定。涉案总土地面积25.61亩,现状为不规则形。其中占用林地面积13. 51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沙柳等,非林地12.1亩。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边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乌某某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辨认笔录及照片;4.归案情况说明;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勘验笔录及照片;8.鉴定意见;9.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润英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 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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