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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正当防卫)

2018-02-18 尘埃 评论0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没有和***等三人进行互殴的故意。

1、在***给***三人开门时就告知其三人,其哥哥不在家。***谎称***不在家就是不想和***三人发生生任何冲突,希望以这种方法将其三人骗走。所以***根本就没有和***三人进行互殴的故意。

2、***是在刚走到院中,还没有看清楚***的长相时(***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也没有将***辨认出来),就被***打倒在地。所以,***也没有和***三人进行互殴。

二、被告人***泼洒硝酸的行为系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应符合的以下要件为: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一)、被告人***三人从开始即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并对***实施了侵害行为。

1、被告人***在打架之前从没有和***协商过关于房屋问题或他们之间合作纠纷问题。被告人***三人于晚上21点来找***也不是谈房子的问题,如果***要谈房子的问题,可以白天过来找***谈,也可以打电话约时间见面谈。

2、三个被告均供述,在将***打倒之前***二人均未受伤,原因是其二人是武术指导,都曾经练过武术。被告人***之所以将其二人带来找***,就是因为其二人年轻、能打。

3、***一看见***就说“给我打他”。***在没有看清***的长相时就已经被打倒在地。

通过以上客观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三人从开始即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并且一看见***就对其实施了侵害行为。

(二)、对***的伤害行为一直持续进行,即使***在爬起来跑的时候,被告人***也一直在追着***打。

1、***被打倒在地后,***一直在对朱林拳打脚踢,***被打的头破血流后***仍不停手。并且均打的是***的头部、面部、眼睛、胸部等要害部位。

(见***2013年10月22日询问笔录第5页,问:开门的那男子还有***伤到哪了?伤是谁用什么造成的?伤到什么程度?答:开门那男子的面部肿了,我用拳头给了该男子面部一拳,其他的我就说不好了。***面部流了血,头部、嘴部、面部都肿了,这些伤是我和***拳打脚踢造成的。)

2、***爬起来跑时,***仍然一直在追着***打。(见***2013年11月6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突然跑向东厢房,***在后面追他,当时还没有抓到***,***手里就多了个瓶子类的东西向***方向甩液体。)

通过以上客观事实可以认定,即使在***被打的头破血流爬起来跑时,***还在继续追***,被抓到后还会被继续殴打。

(三)、***为制止侵害行为继续进行,只对***一人实施了一次泼洒硝酸的行为。

因***对***的侵害均是对头部、眼睛、面部等要害部位实施的。当时***打倒在地,已经被打的浑身是血,面部和眼睛肿胀,视线模糊。通过***提供的证据(照片)能看出当时被打的惨状,也能想象的出当时***下手的狠毒。

***躺在地上被***等二人持续殴打,因不知道这样的侵害行为什么时候能够结束,如果不反抗、不制止这种侵害自己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为制止侵害对追着自己殴打的***泼洒了一次硝酸。

综上所述:***是在自己都不知道被谁进行殴打,自己已然被打倒在地,已经被打的头破血流、浑身是血,并且***还继续追着自己进行殴打的紧急情况下, 为制止***继续殴打自己才进行的泼洒硝酸的。故此,被告人***泼洒硝酸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宋云峰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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