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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16 时44 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3X987 两轮摩托车在万某某东门转盘路段行驶时被路检的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辛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09mg/100ml。随后交警将辛某某带至万某某中医院抽取血液,经江西省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摩托车照片、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龙某某的证人;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0561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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