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车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车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9********,哈尼族,职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08日21时15分,杨明勇驾驶云******号海马牌HMC7200A4T1型小型轿车在国际会展红绿灯路口左转弯进入国际会展方向处时,与沿勐泐大道由南向北直行的车某驾驶的云******号林海.雅马哈牌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车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10.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缴款记录、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违法人员前科核查、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协议书、现场检测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车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8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车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景洪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7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