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乍曲乡***村***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死亡)三人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区内乡县乍曲镇吴家庄村龙泉沟山坡(内乡县全境均为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路等现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路等现不起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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