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县,现住安徽省某某县某某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4日、6月6日,被告人路某某分别以给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怀装饰楼房内门及口套、给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慧订购实木复合门为由,骗取李某怀现金8000元、李某慧现金8000元,随后,路某某关闭盂县某某装潢门市逃逸。路某某逃逸后,被害人李某怀、李某慧一直未能联系到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明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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