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路某甲(别名路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里**栋**号。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4月18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路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路某甲虚构其租赁本市通州区**镇**村土地,并与被害人林某某(男,46岁)在本市海淀区**路**号**室内签订租赁合同,陆续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61000元。现部分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告人路某甲于2018年7月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冉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4.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轶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91071****、1930119****);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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