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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镇**村,住清丰县**镇**村**排。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1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豫J****小型昌河面包车沿瓦屋头镇霞蔚路自北向南行驶,在油田四公司西门北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查获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乙醇检测报告;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河南省清丰县**镇**村**排。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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