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无棣县水湾镇白杨村99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9时许,在无棣县人民广场停车场北侧,被告人路某某与被害人冯玉凤因为抢占摊位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路某某将冯玉凤手部打伤,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冯玉凤之伤构成轻伤。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路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益田等的证言:3.被害人冯玉凤的陈述;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磊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水湾镇白杨村9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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