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涉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6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2014年4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宝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20年1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20年2月20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6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1983年10月7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20年1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20年2月20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袁某甲(已判决)以其开办的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为争夺、谋取经济利益,形成非法影响,通过在三门峡市**华府、灵宝市中鑫电子城、灵宝市和谐家园三处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袁某甲为首要分子,建某甲、袁某乙、刘某甲、张某甲(四人已判决)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及赵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张某乙、蒋某某、李某某、张某丙、代某某、张某丁(九人已判决)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集团成员薛某某、杨某某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袁某甲作为中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与灵宝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的三门峡市五原路南文化路西2009-33号房地产项目(“**华府”项目)过程中,因借款、投资及管理事项发生纠纷。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袁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及建某甲、袁某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乙、赵某甲等人,并指使建某甲、袁某乙等人雇佣建某乙(已死亡)、建某丙、建某丁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多名老年人,采取堵门、锁门、发放传单等方式长期或分批在**华府售楼部、项目部闹事,阻止客户购房,并故意制造与**华府工作人员的冲突、破坏设施等,以此制造声势,向**公司施压,致使**华府项目建设及销售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及同案犯袁某甲、袁某乙、张某甲、赵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视频等。
二、其他违法事实:
1、2013年3月15日16时许,袁某甲与赵某乙在灵宝市中鑫电子城小区工地发生纠纷,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袁某乙对赵某乙进行殴打。
2、2017年8月份,因灵宝市和谐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杨某某多次到政府信访部门反映和谐家园的问题,袁某甲指使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张某甲、刘某甲将其家电源切断。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参与袁某甲、建某甲、袁某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在袁某甲组织、安排、指使下,伙同他人先后长期在三门峡市**华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薛某某为该场犯罪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 欣
检察官助理 余维江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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