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战云,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灵宝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3月2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4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5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8年6月30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战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战云翻墙进入灵宝市尹庄镇张湾村龚某某院中,用木棍将窗户防护栏撬开进入卧室,在龚某某衣服口袋等处盗窃现金2000元、手镯一对。后张战云将所得赃款挥霍。2020年5月20日,张战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战云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战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战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战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战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军
检察官助理 李蓬蓬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战云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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