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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8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贸(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在沿济宁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5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宁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13.3mg/100mL。

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信部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4.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祥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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