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被告人夏某某到**市**市**镇**小吃店内盗窃被害人付**一部价值210元华为P8青春版手机。
2.2019年7月初,被告人夏某某到**市**区****南门*号门锦绣豪庭布艺店内盗窃被害人王**一部价值500元玫瑰金vivo Y67L牌手机。被盗手机已追缴发还。
3.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市**区**乡**村委会***村幸福门业店内盗窃被害人柳*一部价值1615元的白色OPPO A9手机及700.5元现金。被盗手机已追缴发还。
4.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到**市**市**镇邮电局对面好医生药店内盗窃被害人吴**一部价值1973元的OPPO R11牌手机。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盗窃4次,数额49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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