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妻子田某某、小儿子张某某一起在胜利新村的家里吃晚饭时,独自喝了二两多用散高粱酒泡的药酒。后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红色双狮牌两轮摩托车从家出发,沿着文化路东段行驶到荷花园十字,右转进入东环二路,从城关中学十字左转进入民主街,在城关中学门口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将张某某带至城固县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酒精含量为113.57mg/100ml,该张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所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永强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电话18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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