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镇**村工地认识该工地老板被害人梁某某并为梁某某拉碎石、砂子。梁某某在洞口县**水泥厂预订了二十万元的水泥,同年5月底梁某某因资金需要周转,便委托王某甲帮忙卖水泥。被告人王某甲先付15020元现金给梁某某,拉取42吨水泥进行转卖。开始时王某甲先打梁某某的电话,而后由梁某某再打**水泥厂业务员黄某某的电话,拉到一半时梁某某为图便利,要被告人王某甲直接联系黄某某拉取水泥。被告人王某甲在拉完自己付款购买的42吨水泥后,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帮梁某某的三元工地拉水泥为名,在两个月内从**水泥厂陆续拉出了169吨水泥,并以低于市场价30元每吨进行销售,将所得赃款72000元钱用于赌博。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出库单、提货单、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嗣彪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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