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楼乡**庄**村**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接受同案人刘某某(现在逃)的雇佣,帮助其联系长途货运车辆将所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运送至天津市,并承诺给李某甲20000每个月的工资,同时每运一车货都给予提成,大货车提成2000元每车,小货车提成500元每车。为方便李某甲转运假冒伪劣卷烟,刘某某为其提供了一辆宝骏牌越野车及一套租房。后李某甲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尚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均在逃)等人共运送假冒伪劣卷烟十余次,其中: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尚某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至天津市。后陈某某、尚某某二人驾驶京******货车按照李某甲提供的路线将一货车假冒伪劣卷烟运送至天津市。被告人陈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2月4日,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运输假冒伪劣卷烟至天津市销售,被告人李某甲便联系陈某某、尚某某二人将货车开到南宁市***客运站对面的****商场的停车场内,李某甲驾驶宝骏牌越野车搭载马某某、李某乙帮忙装卸,同案人张某某(现在逃)和微信名为“十四弟”的人(身份未查实)分别开车将假冒伪劣卷烟送至****商场的停车场内,张某某、“十四弟”、马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尚某某一起将500余箱假冒伪劣卷烟搬至京******的货车上,装有假冒伪劣卷烟的纸箱上印有“无公害鸡蛋”、“大前门”香烟等字体,部分纸箱已裂开,李某甲一伙将裂开的纸箱用胶带纸封上,并在货车后门处封上塑料封签。李某甲通过微信先转给陈某某5000元钱运费。2019年12月6日晚上11时许,陈某某和尚某某驾驶京******货车按照李某甲要求的路线驶往天津市,次日下午3时许,陈某某和尚某某驾驶京******货车在沪昆高速洞口县境内被洞口县公安局查获,尚某某乘人不备逃离现场。经洞口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京******货车装载假冒伪劣卷烟共计515件,其中牡丹(细支)100件(50条/件,共100万支),大前门269件(50条/件,共269万支),ESSI(细支)57件(50条/件,共57万支),小熊猫(细支)89件(50条/件,共89万支)。经湖南省烟草部门核价上述卷烟总价值为3014630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站无样品的技术资料和实物对照被查获的样品,上述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伪劣卷烟及车辆照片。
2.书证:洞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洞口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情况说明、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云南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关于协查卷烟的回函、微信交易及聊天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
3.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运输,货值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均起从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祚麒
检察官助理:易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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