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组**号,住隆回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中学放暑假之际,翻越学校围墙进入校内,在教师宿舍楼内,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在该楼一楼一宿舍内盗得耐克运动鞋一双,在二楼207宿舍盗得现金200余元、一对黄金耳钉(发票价1045元)、一个黄金戒指(发票价2020元)及一个银手镯(发票价400元),206宿舍内盗得蓝嘴芙蓉王香烟六包(市场价210元),在三楼的304宿舍内盗得现金600余元。

2、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又采取同样方式在**中学教学楼西侧右端宿舍内盗得400余元现金。

被告人周某某两次共盗得财物总价值约5000余元,其在两次行窃过程中造成树林中学教师宿舍15间房门及门锁损坏,损坏价值1200元。

2020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家人主动退还被害人王某某等5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等5300元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廖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匡某某、孙某某、蒲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谭某某、毛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4、搜查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

6、王某某提供被盗珠宝发票、被告人周某某现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