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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决定书(向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建妹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向某甲在其同学唐某某(另案处理)的推广下,在“**”APP上建立了一个“建哥**”赌博平台,期间被告人向某甲为方便管理赌博人员,在“闲聊”APP上建立了一个赌博群,并组织群内欧阳某、周某某、曾某某、曾某甲、刘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向某某、尹某某等300余人在“**”APP上以“跑胡子”(又名剥皮)、“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

经查,被告人向某甲在其所建“**”APP赌博平台上为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提供赌博房间,并在每局赌博活动结束后,在“闲聊”APP群内向赢家收取3元或5元房费(输赢在二十元以下的不收取房费)。经公安机关调取“*聊”APP后台数据发现,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向某甲发送红包2345次,发送红包总金额为887450.74元,接受红包103541次,接受红包总金额为995086.7元;其中接受房费共计460175元(含130个3元房费共计390元、91957个5元房费共计459785元)。

到案后,被告人向某甲向洞口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1800元钱,向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闲聊APP后台数据若干份、刑事判决书壹份、银行交易流水若干、微信截图、非税交款书;

证人杨某某、林某某、向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

辨认笔录;

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峻

检察官助理:黄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冻结向某甲中国银行账户资金1875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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